捐赠管理制度

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旨在将所有受捐赠财产用于发展中心事务,举办业务相关活动,推动上海时尚之都的建设

第三条 本单位所受捐赠资金将用于:

(一) 中心的日常运营事项;

(二) 举办时尚产业相关活动

(三) 设立上海时尚产业发展基金; 

(四) 扶持新锐设计师或其他行业新人

(五) 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和组织符合本单位宗旨的活动。

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五条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捐赠人应当将捐赠款汇入本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捐赠人可向本单位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本单位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资金数额、捐款用途、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在承诺兑现期内不交付捐赠财物,本单位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协议终止。

第十条 中心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计入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的本金,按《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章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 捐赠人有权向中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中心将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制度解释权属于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 

第十 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