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民政局2019年5月版)要求: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等法规,使学会章程内容的表述完整、规范,归类统一、严谨。结合学会实际,对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民政局2019年5月版),对章程作必要的修改。原则上依据最新版示范文本,在基本内容和表述方式上与其保持一致,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具体条款内容有所修改作说明如下,现提请上海市纺织机工程学会第十二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总体章节上的调整如下: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原章程(7章) 修后章程(8章) 第一章总则 1--6条 1-6条 1-6条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7--9条 7-9条 7--9条 第三章会员10--17条 10--16条 10--17条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18--38条 17--40条 18-38条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39--47条 41--52条 39--47条 第六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48--50条 48--50条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51--54条 53--57条 51--54条 第八章附则55--59条 58-61条 55-59条
原第一章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大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现改为: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广大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原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现改为: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原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上海市普陀区”。 现改为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上海市”。 原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现改为: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以下“团体会员”全部改称为“单位会员”) 原第十一条 “(三)学会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含:一般会员、高级会员、域外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五种。入会条件如下”: 现删去“域外会员”,改为“(三)学会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含:一般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四种。入会条件如下”: 以下所有涉及“域外会员”的条款内容同步删去。 原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现改为第三十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理事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原“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依次改为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原 “第七章 附 则”,依次改为 “第八章 附 则”。 原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5日第十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现改为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3日第 十二 届第 三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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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会办公室 |